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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5年7月3日,济南某广场的一间公共卫生间内,王女士(化名)经历了令她毛骨悚然的一幕--一名男子像青蛙一样趴在地上,透过门板底部的缝隙偷窥她如厕!

当事人供图 图片来自九派新闻

更令人震惊的是,这已是她第二次在同一地点遭遇相同手段的偷窥。而涉事男子李某,最终仅被行政拘留3日。

事件始末:从"警觉"到"愤怒"

第一次遭遇(2025年4月):

王女士在如厕时,听到可疑脚步声徘徊,却无人使用洗手台。

她警觉地伸出手机拍摄,拍到一名外卖员趴地偷窥的画面。

报警后,双方和解,但管理方未对厕所门板进行改造。

第二次遭遇(2025年6月20日):

同样的场景重演,但这次偷窥者换成了保险公司销售李某。

王女士再次用手机取证,李某仓皇逃离,最终被警方锁定并拘留3日。

"我到现在都不敢一个人上厕所,甚至减少喝水避免外出如厕。"王女士无奈表示。

当事人供图 图片来自九派新闻

法律焦点:为何仅拘留3天?

根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42条第6项:

偷窥他人隐私,可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重的,可处5-10日拘留。

本案中,李某系初犯,且未拍摄或传播影像,故按最低标准处罚。

但网友质疑:

"3天拘留,违法成本是不是太低了?"

"如果偷窥者屡教不改,法律能否加重处罚?"

事发后,祥泰广场物业终于采取行动:

将厕所隔间门板改为"落地式",彻底封死偷窥缝隙。

受害者如何维权?支招3步反击

(1)立即取证

拍照/录像:记录偷窥者体貌特征、逃跑路线。

调取监控:要求物业提供事发时段监控录像。

(2)报警+要求行政处罚

坚持要求警方出具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,避免"调解了事"。

若警方不作为,可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。

(3)民事索赔

依据《民法典》第1032条,可起诉偷窥者赔偿精神损失费(司法实践中通常支持3000-10000元)。

若管理方存在过错(如未及时修复门板),可一并起诉索赔。

结语:安全不应是"奢侈品"

王女士的遭遇绝非个例--据统计,2023年全国公开报道的厕所偷窥案超200起,实际数字可能更高。

这场"公厕惊魂"警示我们:

女性安全不能总靠"自救",社会必须筑起法律与技术的双重防线。

每一次沉默,都是对犯罪的纵容--如果你也遭遇类似事件,请勇敢站出来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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